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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作者:甘肃环评信息来源:兰州市环保局时间:2018-04-18浏览次数:2297次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兰环发〔2018〕134号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为有效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率,更好服务于兰州市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手续。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以下类型建设项目,不分投资主体与投资规模由区(县)环保局和高新区环保局负责审批: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房地产;卫生;等级公路;城市道路;长途客运站;城镇管网、管廊建设;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以上建设项目涉及燃煤锅炉仍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

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仍按照《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兰环发﹝2014﹞732号)和《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兰州高新区环保局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相关事宜的函》(兰环发﹝2016﹞44号)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环保局和高新区环保局应在职权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不得审批由国家、省级厅和市级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市级书面授权的除外。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区(县)环保局及高新区环保局环评审批中要明确落实《兰州市扬尘污染管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施工期的扬尘管控工作、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环保投资。集中供热覆盖到的区域,不得批准建设除电暖外的其他供暖设施;集中供热没有覆盖到的区域,严格执行“气十条”和省市有关燃煤锅炉相关政策;四城区范围内,集中供暖覆盖不到的范围,审批天然气锅炉需加装低氮燃烧器,谨慎审批壁挂炉供暖,如确需安装壁挂炉,审批前应向市局备案并同意。

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市环保局将加强全市环评审批工作的宏观管理,不断强化环评审批的检查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行为和环评市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全市环境安全。

七、区(县)环保局及高新区环保局要严格落实环评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加大审批后的环境监管,把事前行政审批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健全完善制度,明确审批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审批。严禁拆解审批及降低环评等级审批项目。对审批后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备环评文件及批复,确保规范运行,切实为基层、企业和群众提供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9日

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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