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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甘肃环评信息来源:甘肃省环保厅时间:2018-05-03浏览次数:1924次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甘环科发〔2018〕10号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令第38号)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促进企业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8〕10号),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中的火电、钢铁、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石油、化工、危废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由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


二、201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以2017年的备案文件为依据。其中省厅出具备案文件的重点企业,根据《甘肃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要求》(甘环科发〔2011〕66号以下简称《验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验收时间,整理验收材料,向所在县(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逐级报送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验收。市(州)环保局出具备案文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的验收时间,由各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验收。请市(州)环保局接通知后,及时核对辖区企业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按照《验收工作要求》规定的验收程序督促企业开展验收相关工作。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认真组织筛选企业名单,及时上报评估、验收材料。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程序组织实施,切实担负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职责。


四、省厅负责组织验收的申请材料经市(州)环保局审核并形成意见后,于2018年8月20日前报省环保厅,逾期不报的由各市(州)环保局自行开展验收工作。


联 系 人: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 卞晓珂


联系电话:0931-8413079 15193111179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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