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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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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相关要求的通知

作者:甘肃环评信息来源: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时间:2018-03-01浏览次数:2553次

甘环便规字〔2017〕172号

关于转发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

为推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落实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一步充实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环保部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局,并提出如下要求:

1.各市州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总体实施方案中的具体项目进行中央、地方和企业事权划分,其中,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企业事权项目不予入库。

2.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将按照工程项目的成熟度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1)A类项目。指总体实施方案中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实施方案批复等有关批复的项目。(2)B类项目。指总体实施方案中已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但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实施方案批复等有关批复的项目。(3)C类项目。指总体实施方案中,A类、B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其中A类和B类项目经环保部审核通过后可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原则上仅支持A类项目中属于中央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

3.对2017年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中已安排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请相关市州环保局加强日常监管,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项目建设,尽早形成实效。若存在变更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预算的情况,相关市州环保局需向省厅提出申请,及时进行备案。

4.对2017年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中已经支持到位、实施完成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文件要求采用PPP模式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相关市州环保局要认真填写《通知》中“附件1:项目调整表”及“附件3:汇总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将项目及时调整出库。

5.对已纳入2017年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相关市州应对尚未安排专项资金的子项进行分类梳理,计划在2018年实施的内容,并按相关要求抓紧编制2018年度实施方案,于12月29日前报送省厅规划财务处和水环境管理处,以便及早安排专项资金。如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确有调增需要,应说明拟调增项目对水质改善的贡献,并经市州政府同意后由省厅统一申报调增,技术指导后确认是否入库,同时相关市州环保局要认真填写《通知》中“附件1:项目调整表”及“附件3:汇总表”,按照储备库A、B类项目分类管理要求准备调增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6. 针对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环保部拟新增一批符合入库条件的地市级及以上城市总体实施方案(省直管县可独立编制)充实中央项目储备库。请各市州结合落实《水十条》重点任务实施情况,按照项目储备库建设要求,充分考虑与本地区水体达标方案的衔接等,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一类或多类水体类型为对象,组织编制地市级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同时认真填写《通知》中“附件2:总体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清单”及“附件3:汇总表”,并按照储备库A、B类项目分类管理要求准备总体实施方案中各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7.省厅拟于12月29日前报送环保部2018年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申请资料,请各市州环保局按以上要求及时准备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两个以上项目的,应合编为一个总体实施方案,并重新办理市(州)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可研报告视子项情况应分别编制和批复,尚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的,要抓紧落实,全力保证项目满足A类入库条件。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通知》内容,认真研究“附件1:项目调整表”、“附件2:总体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清单”、“附件3:汇总表”所列内容及下方备注,按照备注要求仔细填写相关表格,杜绝漏填、错填、随意删减及增加表格内容的现象。请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附件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厅,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孟浩贤

联系方式:4895318

联系邮箱:605072012@qq.com

附件:《关于开展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910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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