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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名录中“敏感区、涉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理解汇总

作者:刘小楠来源:环评互联网时间:2018-05-22 14:28:5浏览次数:3588次

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终于告一段落,不知各位小主考得怎么样?

祝愿大家都能考上吧。

但事实也不是人人都考得上。考不上的往往是那些环评报告写得多的。

有些人感叹,考了几年都不中,说不定等到哪天考上,猛然发现资质都取消了。

毕竟环保政策变化太快了。

今天说降级,明天说取消前置审批,后天可能又不需要环评了。

这不,生态环境部成立后,发布的1号令,就是“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把很多项目的环评等级降级了。

鉴于这份新名录出台不久,很多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少疑问。

比如,原来是做报告表的,开完评审会后,递交上去审批,迟迟没审批下来,要不要撤回,直接上网做个登记表?

为的是愤怒地吼一声:去TM的审批时限!

还有,房地产项目,涉及变化是比较大的利好方面,但对于新名录中有些词字面意义的理解,都有不少讨论和争议。

有人望文生义,有人旁敲侧击,也有人网络问政。

譬如,有人就问了,涉及敏感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这个“涉及”,是在红线范围内还是在评价范围内都算?

所谓的敏感区有哪些?三级化粪池算不算污水处理设施?

……

现在,这些问题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问政平台有了官方解答,正巧今天研读了下,以下内容,供喜欢偷懒的专业人士参考。



已提交环评报告表迟迟未能审批可否改为登记表


我司为房地产项目,污水可入管网。4月份委托环评单位提交了环评报告表,至今未能批复,根据4.28修改后的目录,可否直接改为网上登记表形式?谢谢!  

您好!可向审批部门申请撤回原报批的报告表,如果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可以网上登记表备案。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管理名录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问题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提到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这个“涉及”应该怎么定义?是否有明确的范围?

您好!名彔中“涉及环境敏感区”中“涉及”的具体含义,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敏感区的定义


现在新修改的分类管理名录里面汽车维修涉及环境敏感区需要做报告表哎,敏感区的定义包括居住等主功能区,城区范围内的维修门店是不是就得划分为报告表等级啊?敏感区的定义包括居住等主功能区是如何界定的?

您好!1、城区不等同于环境敏感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对于城区的定义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正)》(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三条(一)中的区域为“(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区域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2、若该汽车维修项目虽位于城区,但不涉及第三条(一)和(三)的区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正)》(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126项的要求也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环评名录修改单中房地产开发等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范围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需进行报告表编写。 
请问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范围如何,化粪池、餐饮隔油隔渣池等是否归为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您好!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房地产项目污水经自建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排入集中污水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的的,填报登记表。如果没有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需自建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直接排放的,应编制报告表。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这仅是地方性的理解,广东省范围内可作为参考依据。至于全国其它地方的,自己看着办吧。

不知道这两天的环评考试有没有考名录相关的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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