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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评师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本月印发并实施,办法对环评机构和环评师将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对环评机构和环评师等机构和人员,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诚信等级评定,从而推动环境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今后将环评机构诚信等级分为四级:85分及以上为A级,属诚信优秀环评机构;70~84分为B级,属诚信良好环评机构;60~69分为C级,属诚信一般环评机构;60分以下为D级,属诚信较差环评机构。
如何“扣分”,办法中也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比如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年度内诚信等级A级评定资格:环评机构一年内因环评报告质量差(发生原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被退办1次以上的;受到各级环保管理部门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罚的;受到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较大责任的;环评机构质控体系不健全、档案与合同管理不规范的;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较大责任的。
环评工程师诚信等级分为两级,即良好和不良。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就会被评为诚信不良:包括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负责主持编制的环评报告编制质量成绩低于24分2次及以上,或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低于24分;负责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在技术审查、环评审批中被认为存在重大原则问题,或不能按时修改以及修改后仍不能符合报批要求,一年内被予以退回或不予批准2次以上;被建设单位投诉,一年内经调查属实2次及以上以及其他诚信不良情况。
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定期于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便于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
附:
芜湖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评师 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请以官方正式发布稿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市场,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环评诚信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原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4〕24号),芜湖市政府《关于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重点职业人群诚信档案制度的通知》(芜信用办〔2018) 7号)等有关环评诚信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
第三条 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的诚信等级考核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芜湖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市批建设项目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县环保局和区环保分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市批项目环评机构诚信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环评机构在本办法施行后首次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时要及时将环评机构资质及环评工程师资质证件(资质证件需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工作业绩等纸质资料(含电子档),同时填报环评机构信息登记表、环评师诚信档案表(附件1、2),交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科报备,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向市环保局办理登记手续。未报备或报备不及时,视为诚信不良。
第六条 市环保局对市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服务合同备案和服务时限监督制度。各环评机构应在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环评服务合同后一周内将委托情况报市环保局审批科备案接受监督,服务合同中需载明服务承诺时限,并严格遵守合同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在项目业主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市批项目环评编制时间原则上报告书的编制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报告表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后报告书的修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报告表修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七条 环评机构诚信等级考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机构服务质量、环评机构日常监管及环评机构奖惩情况4个方面。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机构服务质量和环评机构日常监管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分别为40分、40分和20分;环评机构奖惩评分采用直接加减分方式。其中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按平时单个环评文件考核评分年底加权平均后计入总分,环评机构日常监管评分直接计入总分。
第八条 环评工程师诚信等级分为两级,即良好和不良。
第九条 环评报告编制质量包括环评报告技术审查会评分、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以及环评审批人员环评质量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20分、5分、15分。
(一)环评报告技术审查会评分
根据环评报告技术审查会上审查专家对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并填写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会专家评分表(附件3),对各评分进行加权平均后形成该环评文件的得分。对于委托市环保局进行评估的环评文件,评估单位应在出具项目技术评估报告的同时,对报告编制质量做出评分。
(二)项目所在地及环评审批人员环评质量评分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及环评审批承办人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评定,并分别填写《芜湖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部门(人员)评分表》(附件4、附件5),对该环评文件作出评分。
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评分由环评审批承办人负责汇总统计,并填写附件6。
第十条 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评分包括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环评服务收费评分和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和10分。
(一)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
环评单位在提供环评技术服务时应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所需技术资料等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做好编制过程的跟踪服务,对编制中由于非环评单位原因可能会导致编制时间超时,环评单位应及时采用服务联系单形式告知业主,同时报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备案,对未及时告知并备案导致环评编制超时的,一律视为环评单位编制超时。每超时一天扣一分,直至扣完为止.
(二)环评服务收费评分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环评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明确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对违反合同约定或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依据违规情况对每份环评报告扣分酌情扣分,每份环评报告扣分值为1~5分。环评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单位信任签订合同后被建设单位投诉未极时退回经费的,经查属实后该项直接为零分。
(三)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
建设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对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填写环评服务对象评分表(附件6),评价结果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4个等次,分别得10分、8分、6分和0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未填报的视为满意。
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评分由项目环评报告审批承办人负责汇总统计(填写附件7)。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日常监管评分主要包括环评机构管理规范性检查得分和县(市、区)级环保部门评分,权重分值均为10分。环评机构管理规范性检查评分:市环保局、县(区)级环保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对辖区内涉及市批项目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环评机构质量控制体系、档案规范性、合同规范性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分别得10分、8分、5分和0分。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奖惩情况评分主要包括环保部门表彰及处罚评分、媒体表扬或负面报道评分。
(一)环保部门表彰及处罚评分
环评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过程中受到国家级表彰加6分、省级表彰加4分、市级表彰加2分、县级表彰加1分,年度加分计其最高分1次。在我市开展业务过程中受到国家环保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本年度直接评定为不良、省级通报批评扣10分、市级通报批评扣6分、县级通报批评扣2分,同一事件扣其最高分1次,扣分次数不限。
(二)媒体表扬或负面报道评分
媒体表扬或负面报道评分根据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曝光内容,视具体内容与情节,累加或扣减1~5分。
第十三条 县(区)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规范性日常检查情况、环评报告质量日常考核情况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及其表彰和处罚情况、媒体表扬或负面报道情况及时报送市环保局。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约谈重大扣减分数事项的环评机构、核定评分结果。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诚信等级分为四级。根据评分结果,85分及以上为A级,属诚信优秀环评机构;70~84分为B级,属诚信良好环评机构;60~69分为C级,属诚信一般环评机构;60分以下为D级,属诚信较差环评机构。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年度内诚信等级A级评定资格:
(一)环评机构一年内因环评报告质量差(发生原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被退办1次以上的;
(二)受到各级环保管理部门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罚的;
(三)受到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较大责任的;
(四)环评机构质控体系不健全、档案与合同管理不规范的;
(五)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较大责任的。
第十七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年度内诚信等级B级评定资格:
(一)环评机构一年内因环评报告质量差(发生原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2次及以上的;
(二)受到各级环保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缩减评价范围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三)受到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重大责任的;
(四)环评机构质控体系缺失、档案与合同管理混乱的;
(五)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重大责任的。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诚信等级评定为D级:
(一)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评技术服务的;
(四)擅自变更环评报告类别的;
(五)拒不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在环评服务过程中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七)存在环评工程师人员“挂靠”现象的;
(八)信用评分表中服务质量得分不及格的。
第十九条 环评机构诚信等级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结合环评机构日常监管结果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环评工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评定为诚信不良:
(一)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负责主持编制的环评报告编制质量成绩低于24分2次及以上,或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低于24分;
(三)负责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在技术审查、环评审批中被认为存在重大原则问题,或不能按时修改以及修改后仍不能符合报批要求,一年内被予以退回或不予批准2次以上;
(四)被建设单位投诉,一年内经调查属实2次及以上;
(五)其他诚信不良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环保局定期于门户网站(http://hbj.wuhu.gov.cn/)公开发布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诚信等级评定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便于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同时评定结果及相关环评单位通报情况将上报省环保厅。
第二十二条 市环保局对C、D级环评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给予通报批评;
(二)连续两年诚信等级评定为C级的,取消下一年度评定A级资格,可以建议省环保厅提请环保部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
(三)约谈法人代表,并取消下一年度评定A级资格和B级资格;
(四)连续2年D级的,建议取消该单位的评价资质。
(五)列入该年度日常抽查必检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该年度因上一年度评为D级环评机构的C级环评机构,视其整改情况给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政策与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