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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公的环境监测人员能否享受监测津贴的回复
来信:
广西大部分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承担金城江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监测站监测人员长期从事重金属、类重金属砷等剧毒物质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中第三点:“关于环境监测人员待遇保障 为明晰环境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对环境监测经费予以重点支持保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合理保障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 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范围为事业单位,没有考虑到广西大部分监测站已参公,故监测站无法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还请明示,广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监测人员是否能享受此项监测津贴?
回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规定:“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科研人员和有关辅助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经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已参公管理的环境保护监测站是否享受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由所在地区人社、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您来信反映的问题,我部将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沟通,推动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制度。 感谢您的来信,希望今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