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要求,按照源头管控、标本兼治的原则,现就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大型非金属矿及已批复同意变更开采方式的采矿权外,全面停止省级审批新建露天矿山采矿权。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露天开采的采矿许可证或经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批复同意变更为露天开采的矿山,只核发原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及对应服务年限,到期后不再以新增资源储量方式延续露天开采方式采矿权。
二、积极鼓励非金属、砂石料矿山企业以地下方式实施开采。市县要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合理布局开采区域及开采总量,按照绿色开发、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范,大力推进生态保护源头管控,鼓励和支持开采规模大、工艺技术先进、安全生产条件好、绿色环保、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优势企业优先开采。
三、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露天开采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管控和管理,全面推行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开采和绿色矿山建设。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保障经济稳定增长、促进行业绿色发展为中心任务,针对有主矿山,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针对无主矿山,积极争取和安排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修复资金,开展生态修复,构建砂石资源绿色发展环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以工程施工为名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有组织实施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层层落实,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构建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违反规定批准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各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保持一致。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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