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咨询报告中地质资料『涉密依据』与『脱密处理』建议
作者 | 水土君
从事咨询行业的同志们在工作中应该或多或少都碰到过“地质文件涉密”问题,但是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地质资料涉密”呢,却一直困扰着我们,几乎没人回答清楚。这一切根源于“涉密”最高境界“涉密本身就是涉密”——这句话不是我说的,而是一位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口述,我也只是转述。
今天,我冒着给自己惹点麻烦的风险,斗胆来谈谈咨询报告中地质资料涉密依据,并且仍以环评为例,提出一点相关文件的脱密处理建议,希望给大家解决点问题。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一)机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和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威胁的。
(二)秘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
2.泄露后会对我国际环境交流与合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设计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应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
附件:
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序号 |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 密级 | 保密期限 | 知悉范围 |
1 |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环境污染专项调查的原始系统数据 | 机密 | 公开前 | 经环境保护部批准的调查单位、保管部门及人员 |
2 | 核安全审评报告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评中设计军事设施的部分 | 机密 | 20年 | 经环境保护部批准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
3 | 预防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化学恐怖事件的应急预案 | 机密 | 20年 | 经环境保护部、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的预案制定和实施单位、保管部门 |
4 | 国家环保执(职)业资格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 机密 | 启用前 | 经环境保护部批准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
5 | 用于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全国及各地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的原始系统监测数据 | 秘密 | 公开前 | 经环境保护部批准的监测单位、保管部门及人员 |
6 | 尚未对外公布的我参加双边、多边环境事务和国际环境公约谈判的对策 | 秘密 | 公开前 | 经环境保护部批准的监测单位、保管部门及人员 |
《环境保密规定》要求环境工作中的要素类保密参照其他部门的保密规定。
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
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此文件一直未找到)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
(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
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
(1)点的密度高于5'?5' 或者10千米?10千米。
(2)精度高于±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
(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
(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2)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4)简化后仍有未公开的自然地理要素、人工建设设施要素、图幅编号和接图表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5)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
(6)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各类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缩放后,按原比例尺定密,不清楚缩放前比例尺的,按现比例尺定密,但复印缩小后用作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且图中涉密信息模糊不清的,可不定密。
(三)海洋及其他类资料定密原则。
1.渤海、北部湾的地质资料,按《保密范围规定》定密。
2.我国和印度、不丹边界的地质资料,以及我国东海、黄海、南海海域地质资料,根据国家批准立项时确定的国家秘密密级定密;批准立项时没有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除国家批准对外合作区(东海除外)外,按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定密。
(四)密级确定。
1.新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
2.对以往形成的地质资料密级,按已部署的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