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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开展2017年度环评审批工作质量核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及我厅年度工作计划,为检查各市县环保部门环评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和审批结果的合规性,加强对市县环评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环评审批水平,我厅决定组织开展市县(区)2017年度环评审批工作质量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主要检查各市县(区)环保部门2017年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质量,每个市县(区)核查3-6个项目。核查项目名单见附件。
二、核查内容
(一)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的合法性。
各级环保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环评文件的审批是否在本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之内;专家审查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环评审批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批结果的合规性。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政策、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无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无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评价内容是否全面,标准选用是否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三、核查工作要求
我厅将组织省内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对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核查。
(一)报送要求。请各市县(区)环保部门于5月18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区级环保主管部门被抽查到的项目环评文件存档档案报送我厅。
(二)核查时间。省厅专家审查组于6月30日前完成对抽取环评文件的核查。
(三)7月15日前,省厅向各级环保部门反馈核查意见,对发现重大审批问题的环评文件提出处理建议。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蒋春兰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任小玉
联系电话:65236072、66706188
附件:市县(区)核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清单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8日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开展海南省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为落实《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琼环评字〔2017〕18号),我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规范管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7年在我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业绩的环评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2017年工作情况。主要检查环评机构2017年工作情况,委托合同签订情况,环评文件档案管理情况,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人员从业情况,环评机构是否存在外单位“挂靠”人员、已调离人员或其他应报告的人员变化情况,以及实际在职的环评工程师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等。
(二)环评文件质量情况。以检查环评机构2017年度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为主。2017年在我省有工作业绩的环评机构均须报送2017年编制完成的环评文件清单,每家环评机构抽查2份环评文件(由我厅随机抽取)。
三、检查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集中核查。由我厅组织专家对各环评机构随机抽取的2017年度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集中评审。
(二)现场检查。我厅将组织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对环评机构和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请相关环评机构于5月20日前将本单位2017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受理的环评文件清单(见附件)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环评文件编制委托合同复印件报送至我厅环评处。
(四)对现场检查和集中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厅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我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与通报。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8日
(联系人:韩泳,联系电话:65236072;此件主动公开)